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型企业,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行动方案》,计划到2021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突破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家以上,从而带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0%以上。
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财政奖补
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了解到,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型企业,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计划到2021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突破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家以上,从而带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0%以上。
《方案》指出,用活用好自治区财政设立的“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在《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实施科技型企业奖补、专利奖励、科技项目扶持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自治区科技厅将实施科技型企业普惠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奖补资金仅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于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任务,并在我区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科技型企业,自治区科技厅将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承担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50万元配套扶持;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且在我区区域内实施的,给予项目(课题)总经费2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科技型企业进行减税
我区将全面落实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科技型企业经营成本。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于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精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