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6点击次数:4197次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柳梧街道办、各局(办)、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柳梧新区在孵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有效聚集主导产业领域内的创新要素、形成集聚效应,根据2019年第十二次中共柳梧新区管委会工委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报告


   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91216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关于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促进拉萨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创新带动创业,构建资金链引导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实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的原则,项目选择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创新能力”三个优先,重点支持转型提升、做大做强和创新引领三大类项目。

第四条  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对审批通过的项目进行扶持,其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引导资金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牵头,会同财政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计、绩效评估、办理资金拨付;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为入驻在高新区双创载体(在拉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备案过的载体)内的在孵企业。

2、必须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注册地在拉萨高新区且依法纳税的企业。

3、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第七条  扶持的产业领域:

项目须属于高原生物、数字信息、特色文化创意、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研发类项目补贴

1、申请研发类补贴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2)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3)项目必须是针对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4)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5)项目总经费预算不低于50万元,且已投入经费不低于30%。 

6)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7)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8)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申报书与项目预算书。

2、扶持方式:

1)引导资金以补贴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贴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资金的额度为项目经费总预算的2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技术改造类项目补贴

1、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 

3)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5)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6)项目单位必须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

2、扶持方式和额度

1)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2)单个项目安排补贴的资金额度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5%,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高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入库由企业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审核建立。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每年发布高新区关于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入驻的双创载体申报。

第十二条 各双创载体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进行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及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科技、产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费从引导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现场考察后确定拟扶持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加强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其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财政局按项目任务书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补贴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支出绩效跟踪情况,拨付补贴总额的30%;项目通过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的20%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引导资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骗取、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将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以后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双创办负责解释。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管委会

                             


 

 

产业引导资金印发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