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
为加快推进科技计划过程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创〔2016〕70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结合西藏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28日
附件列表: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