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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柳梧新区双创办作者:柳梧新区双创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0-03-16点击次数:1875次

柳梧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梧乡、各局(办)、柳梧新区公安局、柳梧城投公司、柳梧投资公司:

    为深入推进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2018年柳梧新区管委会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    

2018年5月18日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印发<拉萨市“两创示范”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拉财字〔2018〕55号)及《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参照内地成功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创新财政两创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双创资金放大作用,缓解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构建企业融资补偿机制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该资金适用范围为在新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拉萨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一是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二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

根据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双创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驻区企业提供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及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拉萨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其职责为:

(一)拉萨高新区经发局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等。

(二)高新区财政局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

(三)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管理,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池操作规程,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征集、筛选、审查贷款企业,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的实施情况,提出损失补偿报告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

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贷款。

第七条  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拟参与合作的银行及合作协议审核后报经发局,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企业,须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企业报经发局,经发局在5个工作日内就项目资料及产业方向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企业资料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

申请企业须每季度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备案。

第九条  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企业主体、项目情况以及抵质押价值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银行相关审贷管理办法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将下列事项报告拉萨高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

(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

(二)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逾期贷款的代偿

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贷款的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当补偿金额超过原始资金池70%时,停止该资金的拨付。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贷款银行申请逾期贷款预补偿时,需提交贷款逾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后,应在每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报经发局批准后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一)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

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其中,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与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70%。

对已经预补偿的逾期贷款,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按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额度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份额的2%的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或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六条  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拉萨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upload/202003/16/202003161644141853.doc